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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福满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7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 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 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 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 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 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 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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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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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福满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7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 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 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 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 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 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 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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