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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鑫传家(盛世版)终身寿险

共4项保障

  • 当年度保额 [详细条款]
    首个保单年度                          100%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3.65%) ^(n-1) 其中,n 为保单年度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 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本合同第一 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当年度的给付比例为 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 年度的给付比例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1+3.6%)。 
  • 航空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2.3.2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因交通事故(详见 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上述“2.3.1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确定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上述“2.3.2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2.3.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 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 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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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75

保障利益

天安鑫传家(盛世版)终身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当年度保额 首个保单年度                          100%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3.65%) ^(n-1) 其中,n 为保单年度 
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 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本合同第一 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当年度的给付比例为 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 年度的给付比例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1+3.6%)。 
航空意外保险金 2.3.2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因交通事故(详见 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上述“2.3.1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确定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上述“2.3.2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豁免保险费 2.3.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 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 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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