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如意安和(臻藏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向日葵经纪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信泰如意安和(臻藏版)重大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8.3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60 周岁以下 60 周岁及以上 180% 100%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2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2.8.5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之外的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一百八十天。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尚未按约 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再次确诊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恶性肿瘤”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2.8.6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初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百八十天。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 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再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年。 若所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8.2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
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保险金 | 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中度脑中风”,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脑中风”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中度脑中风”疾病的确诊日须距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年,且再次确诊的“中度脑中风”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中度脑中风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中度脑中风”的定义条件。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9 内被专科医生11.10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5-“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
|
第二次不典型心梗/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或搭桥保险金 | 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可与初次确 诊疾病不同)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上述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再次确诊“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疾病的确诊日须距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年。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豁免保险费 | 2.8.4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