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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多项津贴 新华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障 实际门诊费*0.8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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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障 实际门诊费*0.8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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