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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支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住院医疗年免赔额”后,按“住院医疗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住院医疗年免赔额”、“住院医疗支付比例”、“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 Product_7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支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附加合同内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断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则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门诊急诊医疗年免赔额”后,按“门诊急诊医疗支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同一天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急诊医疗每日限额”,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
    “门诊急诊医疗年免赔额”、“门诊急诊医疗支付比例”、“门诊急诊医疗每日限额”、“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 Product_7 公共保额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支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公共保额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附加合同内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如果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扣除已经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后,按“公共保额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保险金,但每个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共保额每人限额”,所有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共保额总限额”。
    “公共保额支付比例”、“公共保额每人限额”、“公共保额总限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条所列办法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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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建信人寿
  • 投保年龄: 16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建信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支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住院医疗年免赔额”后,按“住院医疗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住院医疗年免赔额”、“住院医疗支付比例”、“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支付比例 本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附加合同内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断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则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门诊急诊医疗年免赔额”后,按“门诊急诊医疗支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同一天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急诊医疗每日限额”,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
“门诊急诊医疗年免赔额”、“门诊急诊医疗支付比例”、“门诊急诊医疗每日限额”、“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公共保额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支付比例 本公共保额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附加合同内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如果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扣除已经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后,按“公共保额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保险金,但每个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共保额每人限额”,所有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共保额总限额”。
“公共保额支付比例”、“公共保额每人限额”、“公共保额总限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条所列办法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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