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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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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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补偿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 7.3)进行必要的治疗(见7.4),我们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 90 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本附加合同共提供三个计划,计划一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 元、计划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200 元、计划三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300 元,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所载明。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