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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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6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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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医疗费用 | 医疗费用-100元 |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 (1)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