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康健长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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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50至70周岁,可续保至8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康健长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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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费用-100)*0.80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且已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 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 偿,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接受治疗,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 扣除100元免赔额;但对同一次意外事故接受多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仅 扣除一次100元免赔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 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 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 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30元×份数×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30元×份数×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 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30 日, 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300元×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 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300元×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30 日为限。被保 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搬离重症监护病房日 期与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10 日的,均视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搬离的,本 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 9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