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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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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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方式 | 2.4.4 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2.4.5 年度免赔额 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那部分。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年度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 本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如下: (1)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年度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 (2)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年度免赔额为人民币2万;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年度免赔额和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年度免赔额可相互累计使用。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年度免赔额上限为人民币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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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4.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