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住院守护卫士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安心保险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安心住院守护卫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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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 |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 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承担 身故保险金给付 责任 。但若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 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 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 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 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 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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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90 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 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 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 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依据本附加险对被保 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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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治疗 | (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 90 日规定的限制) 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 地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 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 险合同外 还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 日起 90 日。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以该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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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不受 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罹患疾病之日 起 180 日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 贴。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同一疾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含 90 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 180 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