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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爱相随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三、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 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以
    下公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费用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经我们 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提供的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后,选择赴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上述公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给付比例为 60% :
    (一) 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 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 ,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 但 申请保险金前未 通过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二)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治
    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 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则对于被保险人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电疗、 化疗或放疗;
    (3)门诊靶向治疗 。
    3.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指在住院前七日内及出院后十四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的电疗、化疗或放疗、或者门诊靶向治疗费用。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详细条款]
    四、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或经过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在治疗方案中批准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 300 元× 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 保单年度内,我们给付住院津贴的住院天数以六十日为限。
    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计划所对应的保单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之和达到上述给付限额时, 我们对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合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给付比例为 60% :
    (一) 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 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 ,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 但 申请保险金前未 通过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二)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
  • 保障区域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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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招商仁和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招商仁和爱相随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三、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 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以
下公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费用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经我们 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提供的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后,选择赴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上述公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给付比例为 60% :
(一) 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 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 ,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 但 申请保险金前未 通过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二)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治
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 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则对于被保险人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电疗、 化疗或放疗;
(3)门诊靶向治疗 。
3.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指在住院前七日内及出院后十四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的电疗、化疗或放疗、或者门诊靶向治疗费用。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四、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或经过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在治疗方案中批准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 300 元× 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 保单年度内,我们给付住院津贴的住院天数以六十日为限。
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计划所对应的保单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之和达到上述给付限额时, 我们对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赔付比例
本合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给付比例为 60% :
(一) 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 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 ,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 但 申请保险金前未 通过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二)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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