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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一般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 (见释义 8.7)的合理且必要的 住院医疗费用 (见释义 8.8)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见释义 8.9),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 恶性肿瘤放化疗 (见释义 8.10);
    (二) 门诊 肾透析 (见释义 8.11);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见释义 8.12),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见释义 8.13)医疗保险金:
    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二、每一保险期间内,免赔额按照下列情形计算:
    (一) 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大于等于人民币 1 万元,则免赔额为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之和;
    (二) 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小于人民币1万元,则免赔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三、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或特殊门诊的就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二) 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
    的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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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大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 (见释义 8.7)的合理且必要的 住院医疗费用 (见释义 8.8)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见释义 8.9),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 恶性肿瘤放化疗 (见释义 8.10);
(二) 门诊 肾透析 (见释义 8.11);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见释义 8.12),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见释义 8.13)医疗保险金:
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付比例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二、每一保险期间内,免赔额按照下列情形计算:
(一) 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大于等于人民币 1 万元,则免赔额为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之和;
(二) 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小于人民币1万元,则免赔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三、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或特殊门诊的就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二) 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
的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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