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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感恩版

共6项保障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见释义 12.1)后因罹患疾病,在境内(见释义 12.2)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12.4)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 12.5),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 12.6)、膳食费(见释义 12.7)、护理费(见释义 12.8)、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12.9)、治疗费(见释义 12.10)、药品费(见释义 12.11)、手术费(见释义 12.12)。
    2. 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本项责任承保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 12.13)、放射疗法(见释义 12.14)、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 12.15)、
    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12.16)、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 12.17)治疗费用;
    2) 急性心肌梗塞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冠脉 CTA)、心脏导管检查;
    3) 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脑血管造影检查;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心肌灌注扫描;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100种重疾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12.18),在境内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6 种重大疾病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 6 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本项责任承保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2) 急性心肌梗塞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冠脉 CTA)、心脏导管检查;
    3) 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脑血管造影检查;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心肌灌注扫描;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下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年度免赔额 [详细条款]
    (一)本附加条款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条款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境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或因主要诊断为甲状腺疾病而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重大疾病或甲状腺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甲状腺疾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如同一次住院中涉及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后的医疗费用的,则对于该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 医院范围 [详细条款]
    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不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家庭/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护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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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向日葵经纪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感恩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见释义 12.1)后因罹患疾病,在境内(见释义 12.2)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12.4)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 12.5),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 12.6)、膳食费(见释义 12.7)、护理费(见释义 12.8)、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12.9)、治疗费(见释义 12.10)、药品费(见释义 12.11)、手术费(见释义 12.12)。
2. 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本项责任承保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 12.13)、放射疗法(见释义 12.14)、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 12.15)、
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12.16)、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 12.17)治疗费用;
2) 急性心肌梗塞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冠脉 CTA)、心脏导管检查;
3) 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脑血管造影检查;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心肌灌注扫描;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100种重疾医疗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12.18),在境内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见释义 12.3)接受针对 6 种重大疾病的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6 种重大疾病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 6 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本项责任承保的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2) 急性心肌梗塞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冠脉 CTA)、心脏导管检查;
3) 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脑血管造影检查;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心肌灌注扫描;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 6 种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下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年度免赔额
(一)本附加条款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条款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境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或因主要诊断为甲状腺疾病而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重大疾病或甲状腺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甲状腺疾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如同一次住院中涉及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后的医疗费用的,则对于该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医院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不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家庭/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护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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