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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保的人群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共1项保障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在定点医院(见 7.5)进行治疗,我 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 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 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的 80%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 80% 。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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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64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在定点医院(见 7.5)进行治疗,我 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 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 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的 80%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 80% 。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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