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康健长安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50至70周岁,可续保至8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康健长安意外伤害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残疾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 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 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 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 -1*残疾比例(残疾);-1(身故)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 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金额等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且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2条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金额等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时,或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骨折、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详见释义)、 关 节 脱 关节脱位(详见释义)、关节替换(详见释义)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计算并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 险金额×对应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部位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的,本公 司对同一部位的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最多给付一次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