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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共6项保障

  • 一般意外伤害 [详细条款]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附加合同给付过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害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 私家车(见9.9)、 公务车(见9.10),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3)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下同)。
    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3)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详细条款]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特定具 交通工具(见9.11),在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特定交通工具内,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附加合同特定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出租车(含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见9.12))、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以及私家车、公务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
    出车厢、甲板时止(下同)。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在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详细条款]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8 种 重大自然灾害(见 9.13)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航空意外伤害 [详细条款]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在民航班机内,是指被保险人自进入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时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
    班机机舱门时止(下同)。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 意外伤残豁免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中的2至10级伤残(一种或几种),则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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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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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养老
  • 投保年龄: 0-75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伤害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附加合同给付过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 私家车(见9.9)、 公务车(见9.10),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3)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下同)。
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内或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3)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特定具 交通工具(见9.11),在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特定交通工具内,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附加合同特定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出租车(含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见9.12))、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以及私家车、公务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
出车厢、甲板时止(下同)。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在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8 种 重大自然灾害(见 9.13)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航空意外伤害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在民航班机内,是指被保险人自进入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时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
班机机舱门时止(下同)。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
(2)若该次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及之后,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意外伤残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中的2至10级伤残(一种或几种),则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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