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顺福金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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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复星联合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复星联合顺福金生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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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 间 内 遭 受 意 外,并且自该意 外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含,下 同)内直接、完 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之前身故,本公司 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8;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 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含零时)身故,本公 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 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到达年龄10所对应的给付系数按下表确定。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 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但若 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 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受益 人未在 30 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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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直 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中 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 监发〔2014〕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 《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 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评 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 180 日对 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 180 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 行伤残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则在原评定最高 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 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 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 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发 生在本合同成立前,则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 在计算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若该意外伤害造成的 伤残发生在本合同成立后,则按照该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在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保险事故发生日和理赔日之间提取的现金价值 (若扣除后余额小于零则按照零处理)。 若伤残等级为第一级,则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100% 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