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3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人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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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第(1)②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给付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故全残保险金之和。在给付以上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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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可选) | 5万元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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