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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重疾分级保障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 癌症康复保险金 5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而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25%
    第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15%
    第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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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元/年 (交至5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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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癌症康复保险金 5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而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25%
第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15%
第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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