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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年金伴终身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初次确诊日之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100周岁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自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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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50 元/年 (交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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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0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初次确诊日之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100周岁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自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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