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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给付 涵盖45类重疾 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余额为零或负值,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零。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身故/高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高残保障: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款第 1、2 项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年金转换 [详细条款]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按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方式二:本合同生效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如果您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您可将我们所退还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的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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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日至60岁

保障利益

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余额为零或负值,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零。
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高残保险金 10万元
高残保障: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款第 1、2 项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年金转换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按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方式二:本合同生效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如果您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您可将我们所退还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的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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