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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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工银安盛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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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后,至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二种轻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