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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共9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 Product_7 癌症医疗保险金 4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 手术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10万元(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 Product_7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15000元 [详细条款]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万元 [详细条款]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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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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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6至4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癌症医疗保险金 4万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手术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10万元(按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15000元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1万元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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