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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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给付比例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根据下表中特定疾病所属的组别及相应给付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每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就被保险人发生的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对该组特定疾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另一组特定疾病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两组特定疾病分别按前述约定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条款第2.3.2条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或达到本条款第2.3.3条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或达到本条款第2.3.4条护理条件(详见释义)、或发生了本条款第2.3.5条所指的身体全残(详见释义)的,本公司将按照本条款第2.3.2条、或第2.3.3条、或第2.3.4条、或第2.3.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万元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833.33元/月 | 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初次达到本条款第6.10条定义的护理条件的,本公司按以下情形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则自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本公司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且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但不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的,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无 |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本合同护理条件的,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认定初次达到本合同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