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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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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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 (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