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B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B款)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保险金 | 12万元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