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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安康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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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安康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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