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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含)后(此 180 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 180 天(含)(此180 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至60、70、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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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含)后(此 180 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 180 天(含)(此180 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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