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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详细条款]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详细条款]
    1、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给付实际交纳保费;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
    2、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给付实际交纳保费与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 Product_7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年金转换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对养老年金转换的部分本公司不再承担本保险的保险责任。
    申请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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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3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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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1+3%*保单经过整年度)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1+3%*保单经过整年度)
1、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给付实际交纳保费;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
2、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给付实际交纳保费与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对养老年金转换的部分本公司不再承担本保险的保险责任。
申请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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