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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给付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2]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3]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6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8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100%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附加合同第6.1 款表中比例无息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续保时不再受等待期影响。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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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出生满7天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给付 10万元*给付比例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2]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3]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6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8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100%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附加合同第6.1 款表中比例无息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续保时不再受等待期影响。
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10万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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