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惠选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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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全佑惠选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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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苦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一)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百分之二十) 。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犬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 司将给付第二类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