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50岁至75岁
保障利益
泰康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万元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180日为疾病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疾病等待期,但续保后复效的,疾病等待期重新计算),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3万元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180日为疾病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疾病等待期,但续保后复效的,疾病等待期重新计算),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只给付1次,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