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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周岁,我们 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 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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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6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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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周岁,我们 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 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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