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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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万元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 |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万元 |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周岁,我们 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 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