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利健康+保险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福利健康+保险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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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 【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基本保额*0.2 |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
太平福利健康+保险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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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积累红利保额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 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 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 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 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 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 +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 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