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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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天安附加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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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保险金 | 1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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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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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