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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价保障 [详细条款]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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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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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和谐健康
  • 投保年龄: 28天至50岁

保障利益

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价保障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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