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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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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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费豁免 | 2.2.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2.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2.3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4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2.5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