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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护身福提前给付35种特定疾病保险(2016)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35种特定疾病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附有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则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也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您按照与我们签订的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已领取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后,您与我们签订的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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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护身福提前给付35种特定疾病保险(2016)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35种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附有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则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也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您按照与我们签订的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已领取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后,您与我们签订的平安附加护身福疾病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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