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久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大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5岁
保障利益
恒大恒久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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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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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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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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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一、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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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本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