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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5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30 天但不足1 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 周岁但不足2 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 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 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特别关爱金 [详细条款]
     癌症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
  • 生命特别关爱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 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1)、
    (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扣除。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以上(1)、(4)和(5)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若
    被保险人已满1 周岁但未满2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为限。当以上3 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见5 名词释义),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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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信保诚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5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30 天但不足1 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 周岁但不足2 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 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 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癌症特别关爱金
 癌症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
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 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1)、
(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扣除。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以上(1)、(4)和(5)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若
被保险人已满1 周岁但未满2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为限。当以上3 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见5 名词释义),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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