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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见 9.8)(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 重大疾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经 本公司认 可的医疗机构(见 9.6)确诊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见 9.7)(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的 3 3 0% 给付 轻症疾病 保险金 。
    每种轻症疾病 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合同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 患有 本合同 约定 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 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 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见9.9),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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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珠江人寿

保障利益

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见 9.8)(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 重大疾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经 本公司认 可的医疗机构(见 9.6)确诊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见 9.7)(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的 3 3 0% 给付 轻症疾病 保险金 。
每种轻症疾病 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合同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 患有 本合同 约定 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 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 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见9.9), 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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