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乐健宝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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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乐健宝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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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
特定重疾保险金 | 1. 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六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 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六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 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六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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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