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广佑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国寿广佑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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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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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
高发疾病 | 1. 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 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 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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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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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