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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我们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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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招商仁和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招商仁和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我们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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