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泰康养老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1.6) 初次 确诊(见 11.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1.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条款“10.轻症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加入对比
¥ 3660 元/年 (10年交)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养老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养老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1.6) 初次 确诊(见 11.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1.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轻症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条款“10.轻症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费测算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
确定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