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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见释义 10.5)并经 医院(见释义 10.6)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 (见释义 10.7)(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 (见释义 10.8)降低为零。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释义 10.9)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见释义 10.10)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 (见释义10.11)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
    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三、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初次被 专科医生 (见释义 10.13)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 (见释义10.14),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
    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 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 永久全残保障金 [详细条款]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永久完全残疾 (见释义 10.12),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一、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 若本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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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大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恒大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见释义 10.5)并经 医院(见释义 10.6)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 (见释义 10.7)(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 (见释义 10.8)降低为零。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释义 10.9)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见释义 10.10)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 (见释义10.11)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
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三、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初次被 专科医生 (见释义 10.13)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 (见释义10.14),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
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 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永久全残保障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永久完全残疾 (见释义 10.12),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保险费豁免
一、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 若本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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