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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同佑e生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
    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 2.5.3.1 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3.1条和第2.5.3.2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
    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 2.5.3.1 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本合同 附加了 “ 同方全球附加「佑 同佑 e 生 」两全保险 ”,则同时豁免该附加合同应 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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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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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同方全球同佑e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
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 2.5.3.1 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3.1条和第2.5.3.2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满 18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
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 2.5.3.1 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本合同 附加了 “ 同方全球附加「佑 同佑 e 生 」两全保险 ”,则同时豁免该附加合同应 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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