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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附加仁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6 之和。
    重大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保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及其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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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1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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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招商仁和人寿
  • 投保年龄: 0-56

保障利益

招商仁和附加仁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6 之和。
重大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保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及其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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