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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安享人生多倍保(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

共7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特定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中。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88 周岁(见释义 7)前(含 88 周岁)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8),或在等待期后至 88 周岁前(含 88 周岁)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 9)专科医生(见释义 10)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特定疾病定义”中。
  • 中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8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 88 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特殊疾病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第一项中。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生命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日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每年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递增,最高递增至基本保险金额。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生命关爱保险金自再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清零,并按照上述约定重新计算递增,最高递增至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生命关爱保险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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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德华安顾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德华安顾安享人生多倍保(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特定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中。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88 周岁(见释义 7)前(含 88 周岁)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8),或在等待期后至 88 周岁前(含 88 周岁)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 9)专科医生(见释义 10)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特定疾病定义”中。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8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 88 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殊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第一项中。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生命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日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每年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递增,最高递增至基本保险金额。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生命关爱保险金自再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清零,并按照上述约定重新计算递增,最高递增至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生命关爱保险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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