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标准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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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健康源标准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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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 (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 (详见释义)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 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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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前述 “2 21 .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与 “2 22 .3.2 身故 保险金” 两 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 另一 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